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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K_flybendi

我拍摄结构借阅图纸只为学习,公司却向我追责,烦!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1-4 09: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从这事情说明老板们重视了。就是不知道你搞个新的结构老板会不会出血?
发表于 2013-11-4 09: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kumufchun 发表于 2013-11-4 08:25 $ N' [( w: k$ J$ c/ q- V! r4 J
一直觉得
- [2 M% f- D) K- I技术这东西要带走的话看一眼就带走了  " D0 _, h% E# n% `2 r% |
哪要什么照片 图纸

8 x4 P) p* Q0 _敢问这位大侠所说的看一眼具体是什么意思啊?

点评

嗯 我也这么认为的 我们企业的竞争对手那么多 个个都可以说是经编机行业里面的老手了 别说看一眼机器了 很多把机器买回去逆向也做不出一样好的  发表于 2013-11-7 17:01
看明白原理了又怎样?等于你就有了?  发表于 2013-11-7 15:25
我觉得看一眼也就是说把机构原理看明白了 原理明白了 你懂的  发表于 2013-11-4 10:09
发表于 2013-11-4 10: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想怎么调查你 你都积极配合 让他们看清楚  也许过了这一关之后 关系会更好了
发表于 2013-11-4 10: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辞职算了。既然不相信你,还干什么。经过这个事情,重新相信你的可能性很低。

点评

那是领导那么认为。自己辞职可以找到更好的发展机会。  发表于 2013-11-7 17:35
哈哈,这样不是等于自己认了?  发表于 2013-11-7 15:26
发表于 2013-11-4 10:3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解释下
发表于 2013-11-4 10: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碰了“商业秘密",
/ S: _3 y6 V1 F8 _, |具体细节可以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
) y/ f$ @& f& R& k! h. W,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第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也对商业秘密给出了同样的定义。3 S* U) k" ~8 y+ r% s0 f" z% i+ {

: x* s3 u3 e1 Z1 h& U商业秘密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知识产权。, R$ I3 N0 o% [
商业秘密是指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方法、制作手工艺、管理诀窍、客户名单或产销策略等的技术信息和营业信息:且该信息不为普遍所致,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实用性,并经权利人利用保密手段管理;同时该信息不与公共利益相冲突。# W5 N, I0 ^  W8 `% y7 z
% R' n) @1 c- T% r3 K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4 d" i: l0 X/ T
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 r3 O7 p+ K5 m' t; y* U1 R8 mI. 不为公众所知悉;
: @  D5 L, r7 q5 ~6 g3 s: m6 c7 pII.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性;且$ k, x! M& n: s2 |
III. 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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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x" b6 _) @# I! C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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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 w$ t- p' N2 j1 {& D4 M5 j0 ~6 ~1 E/ J
+ M; ?7 p9 ^8 @, s0 }

点评

我看不是触碰到什么机密,是老板过于神经质。  发表于 2013-11-7 11:27
光看就出卖就不算吧,自己研究下不行吗,做技术的啊  发表于 2013-11-4 15:47
发表于 2013-11-4 11: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板这样做已算对你客气的啦,他上过这种当,而你不但拍照还去资料室找图来看这做法真的过了界啦。配合他们才能洗清你自认为的冤情。
发表于 2013-11-4 11: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看两眼!记到脑袋里就是了!何必拍照啦!
发表于 2013-11-4 11:3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你的问题,而且很严重。明明刚刚有了那么大的风暴、而且你面上基本上就是一卧底,你却一边公开抄袭、一边标榜天地良心。你究竟什么意思呢?是故意大唱反调吗?没有是非观啊。好好反思一下你自己吧!!!

点评

技术保密是一定要做的,但必须适可而止。既然没有造成损失又没有证据证明楼主和外面人勾结大可不必大动干戈,教育教育还是可以的嘛,把事情的影响将到最低才是对的。  发表于 2013-11-7 12:56
技术保密是一定要做的,但必须适可而止。既然没有造成损失又没有证据证明楼主和外面人勾结大可不必大动干戈,教育教育还是可以的嘛,把事情的影响将到最低才是对的。  发表于 2013-11-7 12:56
技术保密是一定要做的,但必须适可而止。既然没有造成损失又没有证据证明楼主和外面人勾结大可不必大动干戈,教育教育还是可以的嘛,把事情的影响将到最低才是对的。  发表于 2013-11-7 12:55
员工如果长期不被老板信任、事事怀疑、处处提防谁能干的下去。员工如果很正常的行为都被视为所谓的“盗取公司机密”人会很压抑、很郁闷、很不爽,最好的办法就是换环境。人走了必然带走市场、技术,损失不可估量。  发表于 2013-11-7 12:46
员工如果长期不被老板信任、事事怀疑、处处提防谁能干的下去。员工如果很正常的行为都被视为所谓的“盗取公司机密”人会很压抑、很郁闷、很不爽,最好的办法就是换环境。人走了必然带走市场、技术,损失不可估量。  发表于 2013-11-7 12:45
剩下的员工怎么“安抚”?两件事加起来影响是比较大的,每个人都会考虑自己的处境的,尤其是销售部和技术部的员工,两个核心部门的员工如果军心不定、人人自危以后公司的处处境可想而知。  发表于 2013-11-7 12:30
您不觉得这个老板处理问题过于草率吗?又请律师又让楼主打印通话记录简直愚不可及,他是把自己的员工往竞争对手哪里逼。楼主肯定是没法在这家公司干了,迟早会走而且必须走,他能去哪儿?可以想象得到。  发表于 2013-11-7 12:19
不打勤的不打懒的专打不长眼的!  发表于 2013-11-6 14:49
双手赞成啊  发表于 2013-11-5 12:41
发表于 2013-11-4 11: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在心里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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