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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职务作品——兼答辞职时删不删图纸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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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1 17: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职务作品的概念  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在我国,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此为“一般职务作品”。 % V1 U( n4 D; R3 V0 R3 v* Q7 W! G% \
  这里"工作任务"指的是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2 y3 J7 O! Q  v; n  这里“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8 K$ V3 V; B- ]5 H
职务作品的分类
. Q& J7 z. D6 a* v: x* ^4 ?9 h4 b  |" R3 W! g9 v  B' ^& v
  1.单位作品。即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 M7 d$ ]' S! p0 u8 M. N8 w  2.一般职务作品。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 u' ^2 F: j4 `% _* D* Q/ G例如,学校教师为教学编写的教材,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为本单位研究课题所写的论文,记者为本报社、杂志社撰写的稿件,剧团创作人员为剧团编写的剧本、曲谱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作品完成者个人。 : j+ \3 U/ ]  ^# C' ~. M

  \) w4 D# Y, A1 z  3.特殊职务作品。这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n) z) ^; a  ]6 {# h2 m/ X0 V1 N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需要由单位向社会负责,例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在运行上存在缺陷,该缺陷的责任由该公司承担,而非直接设计者承担。 $ v. v+ ^/ K. ?- \, a; r0 V+ E
此外,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0 k' ^6 W, X3 f6 V! @/ s1 B

$ v$ H8 n. _* {7 P. h3 G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 Y9 C; L3 B# }7 ]- M0 M+ S# }! R9 G+ O# Z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5 O. @3 |3 t# v

4 N  {$ V6 l; w* ]3 \7 f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0 Z  E3 b! ?$ J* U- t3 ~) `& u& M5 d5 E/ w+ H
有分析能力的自己对号入座。3 E' N* F& H5 b: n5 T
3 g. w2 ?0 F1 z.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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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1 17: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是法律规定。特别是我们国家。法律还规定要“常回家看看”呢。呵呵。绝大多数都是灰色地带。项目本身的文件不能动,那平时收集和整理的资料,不属于项目的组件和库,开发过程的自己存留的中间文档怎么归类?

点评

法律,规定都是扯,你把法律规定的作用于一个人身上,那么这个人不是四分五裂,就是精神分裂.  发表于 2013-1-1 20:21
脑袋上长的东西,包括、但不限于脑袋上长的头发和肉、青春痘,也有在项目期间吃饭长出来的,同样也是项目的一部分,也要一并归还给公司,要是青春痘没了,还得赔一个,哈哈,开玩笑了  发表于 2012-12-31 19:58
最好的办法就是东家给保嘧费,在几年内不做这个行业,不然很难分清  发表于 2012-12-31 19:44
那您这样说,只好离职的时候连头也剁下来留给原公司好了。  发表于 2012-12-31 19:26
法律规定是做人的底线,如果连这个也是,基本就是垃圾一个。你是吗  发表于 2012-12-31 19:00
只要敢较真,就没有灰色地带,有只能说明你存心不良,故意使坏。  发表于 2012-12-31 18:58
没有灰色地带,只有纯心装傻的人。比如你这个问题,你的资料是从哪收集的,是利用单位的电脑网络下载的,如果是,则属于单位。开发过程的自己存留的中间文档,这些中间文档,仍然是围着项目转的,所以仍然属于项目的  发表于 2012-12-31 18:58
发表于 2012-12-31 17: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发表于 2012-12-31 19: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按惯例,在单位工作期间完成的作品只要是与单位业务性质一致,原则上归单位所有。业余时间与单位业务性质不同的归个人所有。3 r3 \5 p* N/ W% E1 p
发表于 2012-12-31 19: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听说过在谷歌辞职的员工,拿走私人物品,电脑当时就恢复清零,作为机械设计,有些东东具有设计者个人的思想或者叫专利的东西,法律方面怎么说,烦请大侠说说看。

点评

用ACAD的方法多了去了,几个命令就解决了的事,但个人觉得没多大的意思。  发表于 2012-12-31 21:31
我说的是离职操作方面,如果有心使坏的话,就别用sw画图,见过cad尺寸标的乱七八糟的成套图纸。  发表于 2012-12-31 20:46
脑袋里的东西是很难说清的,你可以在A公司构思,在B公司落笔实现,A公司也很难拿出证据证明,当然这种情况就是做的东西与原来的差异大些,那些直接COPY回来用自找麻烦。  发表于 2012-12-31 20:12
发表于 2013-1-1 02:50: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我在公司做的时候都是用自己的电脑,想给他也没法留,哈哈   所以电脑存了好多自己的资料
发表于 2013-1-1 08: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有档案管理文件部门,文件要整理归档,数据备分的。就算你把自己的电脑格式化了,对公司也不会有影响。1 B; z0 Z# p; g: ~
如果下属员工删除自己电脑的文件,会对公司造成损失,那是公司管理不到为的原因。
发表于 2013-1-1 15: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看具体情况,业余时间的自己的东西不用留下也无妨,公司的产品分内的就不应该删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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