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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害怕伏枥

劳动合同法为什么是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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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6 19: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盼安 于 2013-10-6 20:37 编辑
- I8 s8 E# P) b
2 w5 c( n  V# F  V' I楼主虽然是老板,而且不是年轻的老板,在这里发泄私愤,你给我的印象大大的减分。
4 m( Y, B1 j2 B
6 }+ F1 v% M- c5 S5 L我刚辞职,我原先的部门 就1领导1同事,领导劝5回,同事劝11回,要不是领导忙且辞职是他批的,估计这两人劝我的回数要上20回,30天劝20回,你们可以想象,就是不加钱,估计再加钱,我名声鹊起了。。这一个月内,我战战兢兢做事,生怕报复,到了倒数第3天,领导突然说一个月请假超过5天,奖金全无包括辞职在内,领导振振有词的说,这是公司规定。我突然火了,早不说晚不说,到现在才说,估计是怕我知道这情况,怕我怠工还有说不定还有还有挽回余地。既然,我也回收我对公司一项好处,严阵以待准备打官司,倒数第二天,我看到要辞职的交接单,辞职交接单明确写着辞职无奖金,先前辞职单明文规定提前2个月通知,感觉太牛,不过还是一个月,没在意。现在交接单明文规定辞职无奖金,好牛B,都比法律强,法律该老板的姓氏了,最后一天,领导态度软化,口头说,奖金按这个月做多少天,就发多少给你(我这个月做17天),当然这只是口头说,明确到手才能知道有没有扣我奖金。

点评

碰到个刺头的,如果给企业造成上万的损失,某些企业主会花个半万,买个手指头啥的。  发表于 2013-10-13 15:33
这位仁兄也太绝对,说不定楼主是个好老板呢,别把人都一棍子打死,你要辞职也很正常,按当初写好的合同办,领导打击报复那自是他的不对,下次跟个好领导,不管公司规定不规定按国家法律来,该是你的就是你的  发表于 2013-10-6 21:53
经过这些点评交流后,俺可以很肯定阁下对”《劳动合同法》认识不够到足以维权的深度。  发表于 2013-10-6 21:12
辞职申请单是在签核后始生效,你做到了吗?就只有这个点。  发表于 2013-10-6 21:10
是啊,我写完辞职单,一个月+1天,后就走了,哪里有错了,又没有提前走人。  发表于 2013-10-6 21:00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自己去理解这文字的解释。你的自行认知需合于法规的意思才是有效认知。  发表于 2013-10-6 20:57
哈哈!肯定是有其用意的,不然咋会说”法律只保护懂法律者“。辞职交接单只是离职手续过程单,不是这层楼所述的重点。  发表于 2013-10-6 20:52
辞职申请单,辞职交接单都是公司统一定制的。你问这有啥必要。  发表于 2013-10-6 20:44
那敢问阁下,那辞职单的抬头是写啥?内容文字大概是啥?  发表于 2013-10-6 20:40
你还不够细腻,我怕他不批,写辞职单先调查了下,辞职单不是签核后生效的,而是辞职人写完辞职申请单的时候就开始生效的,如果真要打官司,还有1套标准的证据生成,挺麻烦的。实际上我携法律意志威逼领导签字的。  发表于 2013-10-6 20:33
再说发工资问题,你清楚法规里是哪天要发?  发表于 2013-10-6 20:26
木有调查就木有发言权。俺十几岁就进法院开庭过。辞职单是在签核后始生效,你做到了吗?  发表于 2013-10-6 20:22
你没打过官司吧,工资卡每个月工资就是证据,辞职单明文规定要提前2个月,当时我感觉老板不是善类,这样完全无视劳动法,还写在上面,感觉很异类,就留个心眼,等领导一签字,我把辞职单给拍下来。  发表于 2013-10-6 20:15
法律只保护懂法律者,而不是诉苦者。这个楼层木有看到该走哪条路才足够来维权。  发表于 2013-10-6 19:54
发表于 2013-10-6 19: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金融支持才是最重要的!企业的发展就是花钱,挣钱的过程!
发表于 2013-10-6 19: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都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无良企业主闹出来的,那个时代小企业主剥削,克扣工资极为严重,已经影响到稳定了。当时有个说法,叫“炒鱿鱼”,现在已经听不到了,就是每到发工资前几天,企业主找借口将工人开除,这个月工资一分没有,如果是拖欠几个月工资的,再玩这一手,那工人损失更大。那个时候消息传递没现在这么发达,不象现在有网络,当时主要靠道听途说以及报纸。那时候工人上访讨要工资,与企业主发生冲突,自杀威胁等,蛮严重的,不亚于现在,而报纸,绝对不会报道这些,小道消息,你又没法当真。因为劳资纠纷已经影响到社会稳定,于是国家才出了这部“恶法”,而且我记得是直到2005年才正式出台这部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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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A. ~2 P2 b+ }  z6 Q怨不得别人,还是那些最先创业的那批企业主,将整个环境搞坏,当然,这也是国人的一贯做法。

点评

以前都是国企,用不到劳动法。直接可以用行政解决  发表于 2013-10-6 22:06
第七十三号 主席令 修改四条,都是跟劳务派遣有关。  发表于 2013-10-6 21:59
刚才查了下2013年7月1日已经更新过了 不过还是恶法 呵呵  发表于 2013-10-6 21: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发表于 2013-10-6 20:11
关键就是,国内环境,一旦没有监督与管理,立刻胡作非为,国家要的是稳定,想必出这部“恶法”也是无可奈何  发表于 2013-10-6 20:11
现在部分合资企业也是如此。这是一个长期的对峙,一个企业,只要在谋求利益,就会进可能的去剥削劳动者。俺们可以不相信g c d,但是老马老烈的资本论还是叙述的很到位的。  发表于 2013-10-6 20:08
现在需要的不是相互攻击,而是要能落实”监督与管理“,可是监督与管理目前还是让人很无力感。  发表于 2013-10-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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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追云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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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6 20: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似乎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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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不在这些东东,而是要能落实”监督与管理“才是劳资双方和ZF之福。  发表于 2013-10-6 20:28
发表于 2013-10-6 20: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说如今的劳资环境比前些年好很多了。
6 g% G. I+ g0 W不平等的社会环境激化了这些矛盾。3 T3 W2 d, r2 \, M
劳动法上的冲突,其实国企私企都有,不过冲突的地方不同。6 I$ r* H. x* L# f# ~3 K0 X6 t
国企那里真的有冲突,作为劳方,有理也别想占到便宜。3 A4 _0 _( _2 K0 Q
作为资方,有追求的老板越来越多,不管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客观上改善了劳方的就业环境。
2 O; s+ X0 K1 \8 Y作为劳方,混到与资方打劳动法官司的地步,也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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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个工作,混个2,3个月,基本就能确认劳方的人品了,是去是留就有数了。% \, o! V; z/ V: Y* p  M%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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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好一点,因为盈利不全是自己,解雇伤人可全是自己的,  发表于 2013-10-6 22:08
发表于 2013-10-6 20: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在理
发表于 2013-10-6 21: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渣一样的文章,让资本家守法,无异于让老江守贞观。别的不谈,那些个说劳动者这个那个的企业,请问面试时贵公司干什么去了,没个正规的面试流程,反倒指责劳动者如何了,老板们不是自称精英吗,难道变成精蝇了$ X6 R  H4 h3 l, J$ J, ~
甚至有个别劳动者倒舔资本家的,林语堂怎么说的,明明是奴才,却有主子的思想。
; t: F+ Q5 _* {* R7 ]6 U面对着连基本的加班保障都没有的很多企业,楼主竟然漠视不见,不得不说,阶级斗争在很长阶段仍然存在,甚至有激化的趋势。别说什么工程师不工程师的,只要做了资本家,立刻没人味了,忠实变成资本的走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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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侠太激动了,说不定你哪天也成为资本家了。。。呵呵  发表于 2013-10-6 22:49
明明是奴才,却有主子的思想。时刻准备接替主子  发表于 2013-10-6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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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0576 + 1 忠实变成资本的走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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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6 21:4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自己做过老板怕是很难赞成楼主的观点,现在不管老板大小是好是坏通通一棍子打死
发表于 2013-10-6 21: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举个社区里常常碰到的一类现象,公司接个单,公司既没有工艺员,也没有质检员,全靠线上工人自己编工艺,自己检查,不出错时,老板大赚,却从不与工人共享成果;一旦工人把活干砸了,老板立刻暴跳如雷,什么包干包料包损失之类的损招就用上了,嘿嘿,风险你担,利润独享,这就是部分老板的观念,998都说过,贵公司大赚特赚时,老板可曾把自己的五房姨太太们拿来与员工共享。老板既然想利润自己独享,那下面出了事砸了锅,风险也应该由老板一人承担,简单吧。; K' ]" l2 |# I- K

点评

我记得有人说过“拿有限的工资,负有限的责任”(是不是998大侠说的我忘了)。就这么些死工资,能付多少责任?到目前为止我还是挺感激我的雇主的,错误犯了一些,但没用我赔。并且还给我活。  发表于 2013-10-10 13:50
大侠这么一说 我倒是想到件事,原先公司有个设计人员设计的时候把几根加热管的尺寸搞错,结果全部报废损失5000多,这个员工倒是嚷嚷要自己赔,后来老板就算了,但是这个人后来就不用了,老板这样处理应该还算可以吧  发表于 2013-10-6 23:27
支持  发表于 2013-10-6 22:11
发表于 2013-10-6 21: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劳动者够老实的了,没星期天不计较,试用三个月只签一年合同不计较,过了试用期不给上保险不计较,加班两倍工资得不到不计较,年年签合同不计较,老板们还想怎么样,这么老实的工人全世界哪有,印度?越南?那地方都鼓励罢工的,天朝把工人的罢工权撸了,这已经是给私企老板最大的恩惠了,还TMD不知足。

点评

说起罢工权,也许就是应为不给想给这个,才出峻法来安慰打工者。比较罢工是劳方的重要筹码  发表于 2013-10-6 23:38
我国1975年和1978年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罢工自由权,但1982年的宪法完全取消了该规定。  发表于 2013-10-6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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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霜杰 + 1 说的好
杨云123 + 1 说道点子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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