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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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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4: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12号令于2011年12月24日对外发布。新《目录》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2007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同时停止执行。
  本次《目录》修订紧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主线,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重点强调优化外资结构,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主要有以下调整和变化:
  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新《目录》增加了鼓励类条目,减少了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同时,取消部分领域对外资的股比限制,有股比要求的条目比原目录减少11条。
  二是促进制造业改造提升。将高端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新《目录》在鼓励类中增加了纺织、化工、机械制造等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条目。同时,鼓励外商投资循环经济,鼓励类增加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电池回收处理条目;考虑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将汽车整车制造条目从鼓励类中删除;为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盲目重复建设,将多晶硅、煤化工等条目从鼓励类删除。
  三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抓住国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机遇,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我国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层次和水平,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新《目录》在鼓励类增加了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等条目,取消了新能源发电设备条目的股比要求。
  四是促进服务业发展。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服务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支持面向民生的服务业扩大利用外资,推进服务业开放进程。新《目录》增加了9项服务业鼓励类条目,包括机动车充电站、创业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海上石油污染清理技术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业条目在鼓励类中的比重进一步增加。同时,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等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
  五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部署,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导向政策。此次修订中删除的部分鼓励类条目,将根据促进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发展中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等原则,在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时予以考虑。
  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引资国。新《目录》的实施对实施好“十二五”规划,提高利用外资水平,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本次《目录》修订过程中,首次将草案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充分体现了我国在外商投资政策形成过程中,注重听取各方意见,提高政策制定的透明度。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pdf (352.92 KB, 下载次数: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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