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深圳龙九 于 2011-2-20 09:5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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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啊,母亲,我一年纳税给您的比我亲娘花消的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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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是劳累死了,你知道我是怎么死的吗??+ D9 J, U, l( l#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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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Z! O) y( ~1 X2 t" w强烈要求 同税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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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联名建议退还外来者个税 呼吁同税同权 2011年01月14日02:04新京报[微博张宁我要评论(3959) & L5 g( n; A; N' u3 \ O3 }; W+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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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学者郭宇宽称,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捆绑着高福利。在户籍制度无法废除的情况下,为了体现缴税义务与福利权利的平等,国内的城市可考虑给外来人口退个税。 转播到腾讯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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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宇宽 资料图片 转播到腾讯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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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远 资料图片 本报讯 (记者张宁)“纳税人因为户籍原因,在纳税地得不到与户籍纳税人同等权利的,可以申请所得税的减征、免征和退还。” 近日,一则《征集签名,要求地方政府给外来人口退税》的微博,引来了数百名网友的签名。博文的发布者称,已将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建议信及网友签名,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尚未收到答复。 “假如你是外来人口,假如你面临着与本地人上一样的税,享受与本地人不同权利的困境,请加入诉求队伍。转发视为签名。”近日,一则名为《征集签名,要求地方政府给外来人口退税》的微博,出现在网络上。 微博的发布者“云南农民杨学涛”介绍,他老家在云南,现在上海工作居住,没有上海户口。与“上海人”缴纳同样的个人所得税,但在买房、买车、就医、子女教育等权利方面,与“上海人”有明显的“区别对待”。 “同样缴税、权利不等,这不单是多交钱的问题,人为设置的门槛对外来人口不公平。”杨学涛认为,政府应该给外来人口退个税。于是,在2010年12月,他开始发微博征集意见及签名活动。至今年1月4日,转发征集意见的网友有近700人。 1月11日,杨学涛通过快递,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信,及附有众网友作为联合建议人的名单,寄往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尚未收到答复。 ■ 对话 “我的诉求是‘同税同权’” 新京报:什么时候开始有这个想法? 杨学涛:我有这个想法已经很久了,和很多人一样,我头上也戴着一顶“外来人口”的帽子。我刚去上海时,没有居住证,看病就需要全额支付费用。 新京报:为什么要发起这次征集? 杨学涛:现阶段我国不可能取消户籍制度,“外来人口”的帽子摘不掉,那就需找其他途径。我认为,既然地方政府不给“外来人口”与“市民”同等的纳税人权利,也就不能要求“外来人口”与“市民”尽同等的纳税义务,这是最起码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我把这个征集活动的诉求理解为“同税同权”。 新京报:为什么要征集签名而不是一人建议? 杨学涛:任何公民都有对公共政策的建议权。在微博征集网友签名的过程,不过是我主动充当了这一诉求的代理而已。 新京报:网友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杨学涛:我大概看了一下转发、评论的情况,感受很深。 第一,我感到欣喜的是整个过程的“理性”。虽然有很多人面临“不公”,比我要繁多且严重,但我极少看到有人骂娘。 第二,我感到有些遗憾的是高端微博用户参与偏少。可能是他们的财力,让他们没有这一诉求。 第三是很多拥有户籍的“市民”也加入了签名的行列。因为他们觉得“同税同权”是必须的。 ■ 随访 网友:签名为解决“区别对待” “邻居买一个节能灯,只需1块钱,而我就得掏一二十。”来自安徽的网友“微笑的鱼在北京”称,她已在北京工作多年,但一直没有北京户口。 买房需要暂住证,买车不能摇号,孩子上学要交借读费……相比北京户籍人口,她认为在很多方面遭遇区别对待。 近日,“微笑的鱼在北京”在微博上看到,有网友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组织征集签名活动,呼吁给城市外来人口减退个税。她按照博文中“转发视为签名”的规定,毫不犹豫地进行了转发,加入了诉求的队伍。 ■ 说法 “退还个税 合理且可行” 清华大学经济研究所博士后、专栏作家郭宇宽认为,政府给外来人口退个税,合理且可行。 郭宇宽称,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捆绑着高福利。在户籍制度无法废除的情况下,为了体现缴税义务与福利权利的平等,退税是一种可行的做法。欧洲等一些国家,短期旅行的外国人,在购买大宗物品时,可到海关申请退税。那是因为这些外籍人士只是短期停留,医疗、教育等最主要的福利没有享受到,所以就没理由尽纳税人义务。国内的城市可借鉴此做法和经验,考虑给外来人口退个税。 同税不同权 不是税的错 经济学博士、媒体评论员马光远认为,目前城市外来人口,不能享受和本地户籍人口的同等福利,是现行户籍制度造成的不公平,这本身是错的。如果给城市外来人口退税,在税收方面,对本地户籍人口,又造成了不公平,这又是一个错误。 马光远称,不能创造一个不公平,解决现有的不公平,不能用错误去解决错误。他不赞同改税法,表示应该努力、加快进行户籍制度改革。 ■ 建议修改内容 【原文】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建议修改】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建议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所得税应减征、免征和退还。 另外增加一款:纳税人因为户籍原因而在纳税地得不到与户籍纳税人同等权利的,可以申请所得税的减征、免征和退还。 【理由】 (1)“退税”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外地户籍人口在纳税地纳税,所尽的纳税义务与本地户籍人口一样。如果外地户籍人口在享受权利时遇到很多限制,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2)“退税”有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拥有“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如果外地户籍人口,不能享有同本地户籍人口同样的权利,则外地户籍纳税人可以据此条款申请退税。 (3)“退税”有可操作性。申请退税的额度,以在享受权利的过程中,因户籍原因而增加的支出或减少的收入为标准。如:地方政府只给户籍人口发放100元礼品时,外地户籍纳税人可据此申请退还100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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