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普拉斯
发表于 2013-10-6 22:02:21
盼安 发表于 2013-10-6 19: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虽然是老板,而且不是年轻的老板,在这里发泄私愤,你给我的印象大大的减分。
我刚辞职,我原先的部 ...
根据有关规定,期间应从行为发生之后的第二日起算。中间遇有节假日的照常计算,但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则顺延到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结束。因此就你的情况来说,应该是从递交辞职报告之后的第二天开始起算30天,到第30天届满之前你应该拿到单位准许辞职的相关通知。如果最后一天是在节后的,连续计算;如果最后一天是在节中,则顺延到节后第一天截止。但后续措施,例如开出退工单、拿劳动手册、结算工资、归还单位物品等相关事宜可在30天之后办理。劳动手册入职时是交给单位参考的,理应由单位保管和返还。
律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回复时间:10-08 10
muzhijmlh3717
发表于 2013-10-6 22:36:10
这篇文章从立法的角度分析法律,属于法理学范畴。
拉普拉斯
发表于 2013-10-6 22:47:09
LIAOYAO 发表于 2013-10-6 19: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合适的人说合适的事。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就立马上国务院网站看原文,看过后就有个想法,当将弱势(员 ...
刘备曹操各为其主,对立的阶级永远有不同的思想。就像国共合作必将走向对立一样,
一个国家只可能有一个属性的团体来立法,中国是GCD,美国是资产阶级属性的政党
小一克sheng
发表于 2013-10-6 22:51:51
现在处处在揽工,好像劳动法用不上了。不像当年人多企少动不动都按劳动法基本符合双方的利益。当今很多的工人就一个眼神说不干就不干,就像逛商场一样说走就走。
crazypeanut
发表于 2013-10-6 22:57:39
小一克sheng 发表于 2013-10-6 22: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在处处在揽工,好像劳动法用不上了。不像当年人多企少动不动都按劳动法基本符合双方的利益。当今很 ...
工人想走就走,老板想开就开,双方都没有约束,其实挺无奈的
碰上遵纪守法的老板,一定会有刁蛮的工人搞事;碰上老实的工人,一定有刁钻的老板去欺侮。我只能说,国人太聪明,太会见缝插针
天路客向东
发表于 2013-10-6 23:39:42
本帖最后由 天路客向东 于 2013-10-6 23:50 编辑
631666375 发表于 2013-10-6 21: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没有自己做过老板怕是很难赞成楼主的观点,现在不管老板大小是好是坏通通一棍子打死
大侠认为最不妥的是哪部分?没做过老板,所以不明
就文章中举的例子来说,作者让自己的表弟作为劳动者,让渡自己的权利,不讨要自己的工资,原因是国家把自己该负担的责任放到了企业主身上。但干活拿工资历朝历代不都如此吗?
就算是其他部分把责任推到了企业主身上,但为何劳动者应该主动拿过来,主动拿来是否有相关的协议会在以后给予补偿,这样才是公平交易。
631666375
发表于 2013-10-7 08:26:09
crazypeanut 发表于 2013-10-6 22: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工人想走就走,老板想开就开,双方都没有约束,其实挺无奈的
碰上遵纪守法的老板,一定会有刁蛮的工人 ...
现在是工人想走就能走 但老板不是想开就能开的 老板开了就要罚钱,员工走了没任何影响,相对应很多帖子里反应的老板刁难工人什么的 我倒是觉得我这里的老板被工人玩的团团转。有的大侠说工人老实我们这里也有老实也有刁钻的,上次好像要交个什么金,然后因为系统原因延迟没有显示,工人立马一个电话打过来,活也不干了,结果兴师动众,找到相应凭证再传真至工厂,交给工人他再去干活,哈哈 什么样的老板什么样的工人
631666375
发表于 2013-10-7 08:37:59
天路客向东 发表于 2013-10-6 23: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大侠认为最不妥的是哪部分?没做过老板,所以不明
就文章中举的例子来说,作者让自己的表弟作为劳动者, ...
抱歉了 文章没有细读 只知道现在的劳动法全面偏向工人,对于一些小企业而言,劳动法对工人没有任何的约束力,比如有一条,工人离职需提前30天通知,当然他不通知也一点事情没有,想走了钱一分不能少,但是公司不提前解雇就要罚款,所以比较赞同楼主说的“劳动法是恶法”,如此一来对小公司的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完全是偏向劳动者的,大企业人多无所谓,小企业往往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没有替补队员,要么停工,要么外协,要么老板亲自上阵,哈哈 说了啰嗦了 大侠海涵
hduzj
发表于 2013-10-7 09:09:34
劳动法立法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保护没拿到工资的工人,去保护老板,那还有什么意义。
老板创业失败那是老板的事,员工上一天班就得付给一天的工资,这是交易。
wgary
发表于 2013-10-7 09:29:15
wgary 发表于 2013-10-6 18: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确实是,创业的气氛不太好
创业的气氛不好当然不能全赖劳动合同法,但劳动合同法也是企业环境的一部分。
资本主义的发展全靠整顿了工会的权利,德国就是典型的例子。老美不是也想这么干吗?
你给工人权利大了,谁还傻瓜瓜的当老板
浅见啊,见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