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人民币的保密津贴太坑人了
最近公司让签一份《保密协议》,该协议中含有“竞业限制”,竞业禁止期限为三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禁止期限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该协议还有其他的保密规定,并约定保密津贴每月100人民币,随工资同时发放。但并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
不知道坛子里的朋友遇到这情况会怎么处理。有懂这方面的朋友帮下忙。。。
100人民币的保密津贴太坑人了。看了几天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法律也没明确规定。
竞业限制是离职后给予每月发放竞业限制费,费用至少工资的20%到80%吧,不发的话你可以不履行
保密费好像没什么具体要求多少,但是是在职期间义务履行 100块就给他保密,太便了吧 参考便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咱以前干的活,厂家不少都搞这名堂,如果你学的是汽车专业,离开此厂后三年内能不搞汽车难道去搞飞机 钱塘小宝 发表于 2013-1-9 14: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竞业限制是离职后给予每月发放竞业限制费,费用至少工资的20%到80%吧,不发的话你可以不履行
保密费好像没 ...
我本以为也是这样的,但是看了《佛山市中院、佛山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不是这样了认为了。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给付标准进行明确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xhj823 发表于 2013-1-9 15: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本以为也是这样的,但是看了《佛山市中院、佛山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 ...
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这不是对的么。竞业限制是你离职后的事情,如果你公司觉得你离职之后对他没任何威胁,可以不给予补偿,就是他主动违约。你也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
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
要求企业把这段话,用最普通的话解释清楚,并写进合同内。 尽管签吧。竞业限制是要支付费用的,如果离职后公司不支付费用,则这个协自然就失效了。平时工作中支付的根本不能当作离职后的补偿。 这个法律上有详细的规定 呵呵,看你决心啊。要不就委屈求全,要不就是去谈,要不就是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