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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自己开发软件的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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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2 17: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情况是这样的,公司里有个同事,他的职务是机械工程师,主要负责箱式变电站结构方面的设计,以及出图。平时他喜欢搞软件,自己学了不少,软件开发方面能力挺高的。他利用业余时间,自行设计了一套软件,可以自动生成箱式变电站结构图,加工工艺图,零件BOM表等各类表单。由于箱式变电站结构基本上大同小异,这套系统等于把设计人员从重复出图的劳动中解放出来。(他给我们用过这套软件,确实给力,但是,我也感觉到了危机,咱要被一套软件给代替了)

现在的问题在于,公司问他要源代码,认为软件是利用公司的资源,在工作期间开发的,所以版权归公司所有,当然许诺给他高额奖金。但是他认为,他的职务是机械工程师,合同上早已写明白,和软件开发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在工作期间,也并未兼顾任何软件开发方面的工作,没有用到公司任何资源,所以版权归他自己所有。

现在公司高层在和他谈判,他和我们私下表示,如果公司坚持要他交出源代码,他准备走人,已有一家外企愿意高薪录用他。确实,能同时兼顾机械和软件,而且都搞的不错的人才,他有这个资本;软件方面不用说,开发出这套软件已经足够说明问题,平时他在机械结构方面的工作,也完全是一把好手。

我只是有点不明白,象这样,软件开发和自己职务并无关系,版权也要归公司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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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2 18: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solidworks上有不少这样的自动化设计插件,driveworks tachworks的,但发达国家工程师并没感受到什么威胁,因为这种自动化设计准确地说应该叫自动化出图,设计可不是这样的。
回到正题来,你同事可以反问公司,有脸提保护知识产权吗?Y的软件是正版的吗?要不问问微软,欧特克 达索系统,西门子,PTC的。

你同事的经历在法律上属于职务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什么叫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在我国,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此为“一般职务作品”。这里“工作任务”指的是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这里“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职务作品分为三类:

1.单位作品。即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2.一般职务作品。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3.特殊职务作品。这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你同事开发这种自动设计出图软件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自己更快的完成单位的任务,如果是这个目的,妥妥的一般职务作品,想走人都不好使,公司可以报警抓他。所以他一定要找律师咨询明白这件事。

点评

目的这个东西怎么来确定啊?他可以说我就是业余爱好,只要没用在完成自己工作上应该就没法说是为工作目的了。  发表于 2013-6-14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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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2 18: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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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2 18: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自己也打算搞过这种软件,无奈水平不行,看到同事先完成了,感觉自己还需要进一步学习。当然,软件的出现,我也确实感觉到危机了,因为现在搞的箱式变电站,结构方面同质化严重,最多只是设备位置变下,大小变下,自己不进步必然被软件淘汰的。

主要是这位同事,颇有我老师的意味,平时问他不少技术问题,他都很耐心的帮我解答,而且经常替我讲一些引申开来的问题,所以想替他问问。

这套软件没有正式在公司发布使用,只是我们几个私下偷懒用用,刚开发完不久。上层领导有点抢功劳的味道,在问他要源代码

点评

基于以上情形:你为什么不交?  发表于 2013-6-13 20:18
原公司想告你侵权,门都没有,因为你新出的代码,与交给公司的代码完全两回事,而版权签定的要求是:70%以上源代码相同。 对于原始作者,将原来功能的代码改写一下,再新增功能,修正一下Bug,代码差别可就大了  发表于 2013-6-13 20:16
如果,你真的要走人,也要交出源码后再走,第一:避免法律纠纷 第二,拿到一笔钱后,第三,离开后,对于原始作者,代码重写一下,一点都不难,只是花点敲键盘的时间。  发表于 2013-6-13 20:14
其实,交出去有几大好处,1. 你可以拿到一笔奖励 2. 公司拿到源码,鸟用都没有,做软件的人都知道,交出一份源代码,除了可以不升级,不改Bug的情况下使用外,任何人都别想改一个字,因为没人能真正看懂  发表于 2013-6-13 20:12
这个属于“职务作品”,因为:1. 你利用了公司的资源,2. 你在领公司的薪水,影响了你的本职工作,即:你利用了公司的资源,吃公司饭干个人私活!  发表于 2013-6-13 20:09
不是公司安排开发的软件,没用公司资源,自己业余搞的工作便利性小工具,不属公司所有。公司愿意花钱买或给报酬也说明了问题的实质。  发表于 2013-6-13 13:01
很多软件 结构都是这样,想做的人,没有能力;有能力的人,不愿意做,怕丢了自己的饭碗  发表于 2013-6-13 11:22
呵呵 技术阻碍时代进步的一个典型例子啊  发表于 2013-6-13 11:20
其实上交也没什么,看你怎么想了。当初鄙人主动提出将软件给大家使用,减轻劳动强度,没想到的是大家都不愿意用……  发表于 2013-6-13 09:13
逍大侠,别提专利的事儿了。你还记得你说的叠加轴承不?NND,今天有人告诉我,使用三个以上的串联被人申请了专利。我!——……!·%·!)……·—*!  发表于 2013-6-13 07:36
哈哈~立即不承认~销毁所有源代码。打死也不承认。事情过后花个十天半个月的再写它出来,自个独自乐乐~哈哈!  发表于 2013-6-12 20:33
弄不好,说不定警察还要到你单位去抓人呢。  发表于 2013-6-12 19:53
早点请示下鄙人,就不会出现这种事儿了。鄙人已经经过一场这种事儿了。最好的做法就是秘而不宣,自己没事儿偷着乐一下就好。这下好,邦之利器,已然示人,吉凶未卜,福祸难料哇……  发表于 2013-6-12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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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2 19: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crazypeanut 发表于 2013-6-12 18:29
曾经自己也打算搞过这种软件,无奈水平不行,看到同事先完成了,感觉自己还需要进一步学习。当然,软件的出 ...

上层领导要抢功,哼,这种无耻的领导让他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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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2 19: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搞2次开发这样的还是比较牛的,机电液气计算机一体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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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2 19: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鄙人当初就是因为开发了一套这种软件而不得不离开了公司。
是耶?非耶?功耶?罪耶?

点评

先lisp,继而vba,继而c,最后c++。其中vba和c编的比较完整,能代替人出图。我说这话可不假,因为它首先代替的就是作者 ^_^。  发表于 2013-6-12 19:49
请问你是用什么语言开发的?  发表于 2013-6-12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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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2 20:29:5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这弄出来不但不是好事,反而是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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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你跟你哥们谈谈,要么一头磕死到底,直接自己换个地方(其他省)申请专利,然后离职走人,找个有靠山的单位接纳,专利转让。要么,跟单位谈条件,要点实惠。当石头是要吃亏的。  发表于 2013-6-13 07:40
这事儿,就看你们单位和当地法律部门的“关系”怎么样了。原则上,即便是在单位工作期间开发出来的产品,除非单位特定参与或者投入,否则应视为个人专利。不过,一般这种情况,这类专利会交给单位使用  发表于 2013-6-13 07:39
。。。。。。悲剧了~就是这样一个环境逼得中国人不能创新~本来好好的一件事现在。。搓了~  发表于 2013-6-12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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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3 08: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官司的话,个人输定了,软件的版权属于公司毫无疑问,这不是领导抢功劳的理由,只能说自己意识不够到位,你同事就好好的协调吧,一般好好协调也不会闹大,毕竟这东西写出来不是抢别人的饭碗吗?公司就没必要招那么多人去做软件能完成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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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3 08: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的职务发明,版权属于公司。不过你的同事手里有了点金术,就不会在乎那点金子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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