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花暗香
发表于 2013-11-4 09:48:53
哈哈,从这事情说明老板们重视了。就是不知道你搞个新的结构老板会不会出血?
karlmayerdesign
发表于 2013-11-4 09:56:00
kumufchun 发表于 2013-11-4 08: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直觉得
技术这东西要带走的话看一眼就带走了
哪要什么照片 图纸
敢问这位大侠所说的看一眼具体是什么意思啊?
狂欢的太阳
发表于 2013-11-4 10:08:40
他们想怎么调查你 你都积极配合 让他们看清楚也许过了这一关之后 关系会更好了
eddyzhang
发表于 2013-11-4 10:19:25
辞职算了。既然不相信你,还干什么。经过这个事情,重新相信你的可能性很低。
拖延症患者
发表于 2013-11-4 10:38:07
好好解释下
LIAOYAO
发表于 2013-11-4 10:46:42
楼主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碰了“商业秘密",
具体细节可以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第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也对商业秘密给出了同样的定义。
商业秘密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是指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方法、制作手工艺、管理诀窍、客户名单或产销策略等的技术信息和营业信息:且该信息不为普遍所致,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实用性,并经权利人利用保密手段管理;同时该信息不与公共利益相冲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
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I. 不为公众所知悉;
II.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性;且
III. 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樟斌
发表于 2013-11-4 11:19:03
老板这样做已算对你客气的啦,他上过这种当,而你不但拍照还去资料室找图来看这做法真的过了界啦。配合他们才能洗清你自认为的冤情。
小西行长
发表于 2013-11-4 11:29:38
:lol多看两眼!记到脑袋里就是了!何必拍照啦!
亮剑
发表于 2013-11-4 11:37:59
就是你的问题,而且很严重。明明刚刚有了那么大的风暴、而且你面上基本上就是一卧底,你却一边公开抄袭、一边标榜天地良心。你究竟什么意思呢?是故意大唱反调吗?没有是非观啊。好好反思一下你自己吧!!!
liushaobo1989
发表于 2013-11-4 11:54:25
记在心里就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