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谈谈跳槽违约金
我说的违约金是指限制同行业不正当竞争,乱挖人。先自爆,单位名字不说了,大家也能猜个大概。
铁路,综合甲级施工,甲2级设计,违约金50万。
感觉中等,有的单位更高
在国内这种情况很普遍呀,我们当地就有好几家。 本帖最后由 扫街 于 2014-9-30 13:42 编辑
如果企业不懂法,与劳动者签订了个模糊的合同,以为可以浑水摸鱼,恰恰相反,把自己坑了的事也挺多。
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解释——何为专业技术培训
http://bbs.cmiw.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5329
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解释——何为同业禁止
http://bbs.cmiw.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6116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所谓的50万不再于高低,而在于合法与否。 我看成是年薪50万. 要懂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本帖最后由 wuyy 于 2014-9-30 08:21 编辑
有的公司要签竟业限制,就是限制你辞职后最多2年之内不能跳到同行业的公司里面去,
如果你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就要向公司赔偿违约金,但数额不能超过公司给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在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一般不得低于你离职前一年从该公司获得报酬总额的1/2。
总的说来,公司要限制你,就必然要给予你必要的补偿。 这么高的 PoiSonLink 发表于 2014-9-30 14: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么高的
普通非标自动化,才3几W呢!
竞业赔偿,我也有这个合同
以前在国企的时候缴过,因为单位扣住了档案 楼主看不懂中国话,这次让楼主看个清楚
根据是否在职,同业禁止分为任职期的同业禁止与离职的同业禁止。对不同的情况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即在职期间应当如何,离职后应当如何。
任职期的同业禁止是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原企业利益的活动。这是公司法的规定,对这类禁止,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可由当事人约定的由当事人约定。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适用范围、期限以及补偿方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即是对合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也符合对同业禁止的规定,是法定的合同相对人的义务。
因此,同业禁止条款的对象即可以是在商业合同中的签订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在公司企业内部在职或者离职的劳动者或者雇佣者。在商业合同中和劳动合同中,该条款即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出现,也可以以同业禁止的条款出现,有的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强制性规定。
需要注意的问题,在该类条款中,应当约定违约赔偿的问题。根据是否以补偿为前提,竞业禁止分为补偿性的竞业禁止与非补偿性的竞业禁止。
1、“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年),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作这种约定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否则该约定无效。
2、而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不得从事同业活动是不以补偿为前提的,其归类于非补偿性的同业禁止。
3对于前者的补偿,可以约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给予补偿,也双方约定在任职期内工资中含有补偿金。否则应当视为同业禁止的自行终止,劳动者不再承担同业禁止的义务。
4 竞业禁止以与本单位的业务相同的竞争业务为限,即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以雇员在本单位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范围相适应,而不能扩大到任职人员所熟悉的整个专业领域或行业领域,更不能扩大到与本单位商业秘密无关的雇员所掌握到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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