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uyaz2007 发表于 2012-3-27 15:29:21

又要签保密协议,家庭成员不得在竞争单位任职

朋友们:
保密协议中有这样一条: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不得兼职担任其它单位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代表、顾问等职务,并保证其家庭成员不在甲方竞争单位任职。
个人觉得很不合理。不知道有没有朋友也签过这样的协议。大家聊聊。


老鹰 发表于 2012-3-27 15:37:41

呵呵,还有这一条。看来女机械工程师不大可能找男机械工程师了。本来就稀缺,还要外流,好可惜。

引擎的节奏 发表于 2012-3-27 15:47:47

红字那段真是霸王条例,是不是竞争公司完全凭现任公司说了算!
楼主你们保密费有多少钱呀!怎么支付的?

surfacer 发表于 2012-3-27 15:58:36

完全合理,如果你哥在鬼子特高课做特务,你想做个国军团长,上级是否要慎重考虑一下?
还有些公司规定直系亲属(含同居)不能在同一公司任职

沈石头 发表于 2012-3-27 16:16:10

难怪公司不鼓励我们在内部谈恋爱,导致几个女筒子都长过期了。原以为是怕影响工作的顾虑。

引擎的节奏 发表于 2012-3-27 17:27:02

关于有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签订保密合同要支付保密费的我不清楚,我连续2家公司都签订保密合同并且都支付保密费,钱虽不多,每月工资以外支付100块,按工龄和涉及公司的技术程度来衡量计算,2年工龄每月200,以此类推。

生而为赢 发表于 2012-3-28 19:23:16

这个签了都签了吧,公司和员工个人都没有把它当回事!

hyczt 发表于 2012-3-29 11:53:13

家庭成员也限制,没听过

topnqy 发表于 2012-3-29 12:49:39

呵呵,那大侠要求公司安排你的家人也在这家公司工作,如何?家人在一个公司上班也不错啊!

brianshao 发表于 2012-3-29 13:01:52

那反过来想,公司是不是也应该付给家属保密费,给家属买社会保险呢?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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